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債 權 人 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孟娟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顧問費用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江珮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珮君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已於同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