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383號債 權 人 宋大衛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施偉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偉強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