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賴吳素珠上列聲請人陳報加億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加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加億公司)因業務不振,業已解散且由臺南市政府撤銷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為此依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之相關規定,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等語。
二、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應包括:「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三、權益: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等要素。此觀商業會計法第28條之1規定即明。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復著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惟未提出資產負債表,經本院以民國107年12月19日及108年3月12日南院武民郡107年度司司字第101號補正通知兩度通知補正,惟聲請人於收受前開通知後,僅具狀稱:「本公司加億營造有限公司無資產也無負債表」,而未提出符合前述商業會計法規定之資產負債表,則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屬不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