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12號聲 請 人 曾進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招掌玩具股份有限公司間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同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