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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司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96號聲 請 人 黃沛慈即黃雲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玨企業有限公司間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為公司法第24條所明定。次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所明定。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為鑫玨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玨公司公司)之清算人,並主張鑫玨公司之章程無其他規定,亦無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聲請人黃沛慈即黃雲昭既為鑫玨公司之股東,即為當然清算人,並提出鑫玨公司之董事、股東名單、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司章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登報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經濟日報新聞紙等,聲請陳報由其擔任清算人就任云云。

三、惟查,鑫玨公司之清算,公司章程未有規定,又無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則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應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據鑫玨公司股東名單所載,股東有黃江木、黃亭凱、黃展嘉、黃欽源、黃智源、黃雲瑜、黃沛慈即黃雲昭、黃雲津、黃喨盈共9人、其中股東黃江木已歿、黃欽源已歿,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紙附卷可稽,則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0條規定,繼承人應依法互推一人為清算事務,如非上述情形,清算事務自應由全體繼承人為之,故鑫玨公司之清算事務,法定清算人應為全體股東,即黃沛慈即黃雲昭、黃亭凱、黃展嘉、黃智源、黃雲瑜、黃雲津、黃喨盈、黃江木之繼承人、黃欽源之繼承人,聲請人黃沛慈即黃雲昭僅為鑫玨公司股東之一,僅由其陳報為鑫玨公司之清算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