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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債 務 人 徐嘉進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代 理 人 蘇稜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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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之明文可參。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下同)106年9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算,嗣因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算程序之費用及債務,遂經本院再於106年12月29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待前開裁定確定後,本院依法為免責與否之審查,債務人業經本院於10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債務人不免責。詎於前開審理免責程序中,乃查知債務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故有追加分配之必要等,有本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裁定、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等在卷可參。則因本件債務人已就其名下如附表所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交解約金等值金額共計新台幣871,561元到院等,有本院108年1月29日調查筆錄、債務人108年2月13日民事陳報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8日民事陳報狀、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日函、債務人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案款收據等件在卷足憑。是而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871,561元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8年3月6日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附表:

┌──┬──────────────┬──────────┐│編號│ 財 產 清 冊 │ 處 分 方 式 │├──┼──────────────┼──────────┤│ 一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金││ │解約金新台幣581,742元。 │額款項新台幣871,561 │├──┼──────────────┤元至本院,由本院逕予││ 二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分配。 ││ │解約金新台幣289,819元。 │ │└──┴──────────────┴──────────┘

裁判案由:聲請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