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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家聲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02號聲 請 人 廖鳳池關 係 人 鄭士豪

陳奕羽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6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6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05號家事裁定選任為未成年人鄭冀謙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行使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請求權,聲請人請求報酬新臺幣(下同)17,06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關係人甲○○因本院106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6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為未成年人鄭冀謙選任程序監理人,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0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鄭冀謙之程序監理人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前往案家訪談案主及案父母並提出監理人報告等情,核與本案卷證大致相符,復有聲請人所提費用明細足憑,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酌給程序監理人酬金,洵屬有據。經本院通知關係人表示意見,關係人均未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民國107年6月14日南院武家慈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02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是本院綜合上開各情,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及程序監理人所提出之訪視會談時間一覽表、費用明細所列5小時訪談費10,000元、交回交通費1,060元、1次出庭費1,600元,再加計撰寫2份報告費6,000元,合計共為17,060元,尚認為合理,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上開酬金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規定,酌定由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之關係人甲○○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日期: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