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 請 人 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沈家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沈家寶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聖旺環保清除有限公司、林詠淳即沈林秀幸、沈老旺、沈家寶向原債權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44,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5月6日起至111年5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又原債權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聲請人經輾轉受讓此筆債權,並持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核發97年度執字第66366號債權憑證,故聲請人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嗣聲請人持上開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執行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沈家寶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經鈞院發文扣押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沈家寶等人間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後,相對人沈家寶等人並無異議,經鈞院100年9月18日以南院龍100司執助意字第485號核發執行命令,將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沈家寶之抵押債權及其從屬抵押權於4,644,000元範圍內,依該命令移轉予聲請人,且聲請人持鈞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為抵押權人。
㈢因相對人即債務人沈家寶對於上開移轉抵押權及抵押債權未
聲明異議,可認定該抵押債權存在,且相對人為擔保債務,設定本金4,644,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則其對聲請人即負有債務4,644,000元。又最高限額抵押物之標的物,經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者,自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知悉該事實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告確定。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院100年9月18日南院龍100司執助意字第485號執行命令、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系爭抵押權所登記之債務人已明確記載為沈家寶、聖旺環保清除有限公司、林詠淳即沈林秀幸、沈老旺,有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卷可稽,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即為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聲請人如欲證明抵押債權存在而得行使抵押權,即應提出形式上足資證明相對人即債務人對聲請人負有債務之證明文件。然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沈家寶對其負有債務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7年8月15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原始債權證明文件、債權已屆清償期或有加速條款約定之證明文件,聲請人雖具狀以本院100年9月18日以南院龍100司執助意字第485號核發執行命令,將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沈家寶之抵押債權及其從屬抵押權於4,644,000元範圍內,依該命令移轉予聲請人,且相對人沈家寶等人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4,644,000元之債務云云,然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人仍應提出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由原抵押權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予聲請人,然該抵押債權是否確實存在,仍應由聲請人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以為釋明,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自形式上足以證明系爭抵押權所登記之債務人確對其負有債務及債務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本院自無由准其拍賣抵押物。綜上,本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鎮區 ○ ○○段 │708 │8453.00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