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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司拍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非訟代理人 黃蘭婷相 對 人 尤清蘭即尤平玉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尤淑美即尤平玉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許雅芬律師即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原名「台灣省合作金庫」,嗣改制為公司組織,名稱

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民國95年2月10日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財政部89年1月12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經濟部95年2月10日經授商字第09501019310號函各1紙為證,合先敘明。

㈡緣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併其他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82年1月16日至112年1月16日止,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嗣最高抵押權設定金額因清償之故數次變更,現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登記為660,439,900元。

㈢嗣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82年、84年間陸續向聲請人借款

,未料其後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追訴執行,現尚有本金421,737,67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11月8日南院崑102司執簡字第17618號債權憑證為證。

又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嗣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第三人尤平玉,且第三人尤平玉已於87年7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除相對人尤清蘭、尤淑美外,其餘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已死亡,雖相對人尤清蘭、尤淑美雖尚未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仍得對相對人尤清蘭、尤淑美行使抵押權。

㈣另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9月1日經本院100年度破字

第6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許雅芬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財政部89年1月12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經濟部95年2月10日經授商字第09501019310號函、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11月8日南院崑102司執簡字第17618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3件、被繼承人尤平玉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101年10月11日南院勤家亥87年度繼字第466號函、本院家事法庭101年11月25日南院勤家儒96年度繼字第2458號函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院100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庭100年9月2日南院龍民丑100破字第6號通知、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尤清蘭、尤淑美及債務人許雅芬律師即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尤清蘭、尤淑美及債務人許雅芬律師即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區 ○○○段 │119 │4077.15 │100000分之116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一│ │ │建築│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17│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5層樓房│30│30│平│鋼筋│4.│平│全部 ││ │38│忠義街60巷1 │康區成功│鋼筋混凝│.6│.6│方│混凝│96│方│ ││ │ │號十一樓之3 │段119地 │土造 │4 │4 │公│土造│ │公│ ││ │ │ │號 │ │ │ │尺│ │ │尺│ │├──┴─┴──────┴────┴────┴─┴─┴─┴──┴─┴─┴───┤│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