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77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陳柏瑋相 對 人 榭克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勝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八七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捌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64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9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8,2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87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一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6年度存字第870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提存物等語。
三、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
79條、第113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榭克絲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以民國106年9月25日府經工商字第 1060818573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相對人並向本院陳報清算人莊勝雄就任,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司字第37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各一份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以相對人向本院陳報准予備查之莊勝雄為清算人,而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取回提存物同意書正本一件、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643民事假扣押裁定暨更正裁定、本院106年度存字第870號提存書等影本各一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等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79號假扣押執行卷、106年度司裁全字第643號假扣押裁定卷及本院 106年度存字第 870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