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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54號聲 請 人 王重堯相 對 人 炘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重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叄佰叄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02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附表┌──────┬───────┬───────────┐│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由聲請人繳納 │├──────┼───────┼───────────┤│合 計│ 17,335元 │由相對人負擔 ││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7,335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