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鍾杰霖相 對 人 宏佳騰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鍾杰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宏佳騰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宏佳騰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南院崑民映106年度司司字第77號函准予聲請人之清算人就任核備在案。聲請人已於106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造具清算期間內各項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及因相對人公司為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召開股東會提請股東會承認表冊,故有相對人公司法人股東承認表冊之聲明書可參。請准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及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相對人之清算人主張其已將相對人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表冊向法院聲報,經本院於107年5月2日以南院武民映107年度司司字第13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清算終結卷宗核閱屬實。及依該卷所附同意書,相對人公司於107年1月21日委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經聲請人同意在案。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