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王肇鋒相 對 人 宏佳宏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衣芯檢 查 人 張森陽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張森陽會計師為相對人宏佳宏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宏佳宏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聲請人如具有股東身份,且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份,亦非濫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賦予之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法院自應准許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持有相對人股份30萬股,達相對人已發行之股份總數30%,繼續持有股份之期間超過1年以上,相對人自成立以後,未曾提出任何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虧損撥補之議案送交股東會,為瞭解相對人相關業務帳目、營運狀況,以維股東權益,為此聲請裁定准予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相對人收受聲請人之聲請狀後,並未提出任何書面意見,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到庭,亦未到庭陳明意見。
四、經查:㈠聲請人登記之持有股份為600,000股,佔相對人登記之已發
行股份總數,000,000股之30%,且繼續1年以上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是聲請人主張其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堪以認定。而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並無其他資格之限制,聲請人既已具備聲請選派相對人檢查人之要件,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選派檢查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㈡關於檢查人之人選部分,聲請人表示無意見,相對人則未表
示意見,故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下稱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該會推薦現於建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張森陽會計師辦理本件檢查業務,而衡以張森陽會計師學歷為國立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畢業,曾擔任學校講師及公司監察人、檢查人、重整檢察人、重整監督人等,執行會計師業務26年,有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函附之會員學經歷表在卷可稽,其經歷、專長均適任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與兩造間無利害關係,則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張森陽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