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榮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