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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詠民代 理 人 杜偉成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佳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聲請人主張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79,892 元,揆諸上開說明,應徵收聲請費5,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預納,逾期仍不預納,本院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日期: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