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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白明珠相 對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侯淑惠會計師(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為相對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因相對人前法定代理人張瑞源自民國102年至106年間,利用掌控公司財務機會,侵占相對人之財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0307號、105年度偵字第5707號提起公訴,現以106年度訴字第226號繫屬於本院審理中,且相對人於104年、105年間之公司財務報告迄今仍未經會計師簽證,遭經濟部處以罰鍰,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保障聲請人權益等語。

二、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故符合上述要件之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89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公司法並未限制少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且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其聲請選任檢查人之權利,公司法已嚴格限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百分之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可見於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因此,倘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即應准許,公司亦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三、經查,相對人股份總數為2,600萬股,聲請人持有股份數為82萬6,780股,而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等情,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復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最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開立之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第93至101頁),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自屬有據。

四、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擔任檢查人之適合名單到院,該會函覆推薦侯淑惠會計師擔任檢查人,並檢附其學經歷表以供參考,有該會107年3月20日會總字第1070126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73、74頁)。本院審酌侯淑惠會計師為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系碩士之學歷,現職為眾惠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執業會計師,執行會計師業務2年,並曾任安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屏東商業技術學院講師,具有相當之資歷經驗,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等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侯淑惠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與財產情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