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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號抗 告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相 對 人 白明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白明珠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