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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陳許芳相 對 人 亞瑪龍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許芳(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亞瑪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亞瑪龍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經相對人民國107年6月1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任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亞瑪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將該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向法院聲報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50號清算終結卷宗查明。又聲請人經股東會決議選任為保存人,其並同意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亦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亞瑪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裁判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