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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全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全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江福相 對 人 劉永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一○三年度全字第四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80號反訴部分),相對人曾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全字第46號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裁定,惟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80號反訴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98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事件全卷核閱無訛,堪認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無誤。從而,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