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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 告 吳玉婷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裕煒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許婉慧律師郭子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理;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司法院釋字第466號解釋文參照)。次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就普通法院無審判權之公法爭議事件,誤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依上開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至106年9月底任職被告醫院擔任外科醫師,105年8月間因懷孕期間持續宮縮、腹痛,經醫師診斷有流產先兆,故依法向被告申請安胎假。詎料院長不同意原告請安胎假,一再強迫原告繼續上班,且以考績會打丙等加以威脅原告,故105年8月及9月間,原告冒著流產之危險繼續上班,嗣原告身體實無法承受,再於同年10月3日懇求院長准假,詎院長仍刻意刁難不准假,直至106年3月31日原告生產前,被告始同意給安胎假,惟被告於105年度將原告年終考績考列為70分乙等,106年度考績考列為75分乙等,並將105年度及106年度原告所應領之獎勵金(包含「統籌補助款」、「資源不足獎勵金」、「服務獎勵金」)減發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因獎勵金相關資料待調查,先請求被告給付最低額獎勵金200萬元;另原告因請安胎假及哺乳期值班問題屢遭被告刁難,勉強支撐繼續上班,身心俱疲,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原告自102年9月起至105年8月止之加班費共91,431元,合計請求被告給付3,591,431元。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經銓敘任用具有公務員身份之醫師,而被告則為衛生福利部所屬之公立醫院;又本件原告請求之獎勵金、加班費,均屬原告以公務員身分,對所屬被告公務機關為請求,均係公法關係之爭議,核屬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並非本院職掌範圍。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全部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