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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亞如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69,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7,18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日期:2019-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