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楊定賀即弘鼎鋼鐵工程行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水池等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83號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