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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原 告 詹蕎甄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被 告 詹淑琴

詹淑惠詹登欽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等事件,被告詹淑惠、詹登欽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等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判決在案。嗣被告於收受該案判決後,以原告訴之聲明共計三項,惟判決主文對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聲明均未為判決,及原告第一項聲明係請求確認詹吳牽治於104年3月29日代筆遺囑有效,法院經調查認定該代筆遺囑無效,應駁回原告訴請確認有效之請求,而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請求就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代筆遺囑有效之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聲明為補充判決云云。但查:

㈠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所載內容,固如被告上開所陳,然原告

於調解程序時,已於107年4月16日書立民事準備狀(本院同日收狀),撤回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聲明,並更正第一聲明為「確認詹吳牽治於民國104年3月29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真正」,此有該準備書狀附卷可參(見106年度司家調字第800號卷第161至162頁)。

㈡嗣於107年6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經法官訊問訴之聲明?原

告訴訟代理人答稱:訴之聲明如107年4月26日民事準備書狀所載,並經被告等答辯在案,亦有上開期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是以,本件原告之訴,訴之聲明僅為請求「確認詹吳牽治於民國104年3月29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真正」,並據兩造為言詞辯論及證據之調查而為判決,原判決對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之情狀,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等
裁判日期: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