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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瑛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祜昌、劉祜彰、劉鴻魁、劉玉鳳、林劉媖卿等5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萬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裁判日期:201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