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應秀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馨儀等間因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67,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