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原 告 林美容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王識涵律師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被 告 林漢川
林漢珍顏林雪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增列第3 項「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林漢川、林漢珍、顏林雪香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358萬6,8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等字。原判決主文欄第增列第5 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等字。
理 由
一、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所為之判決,對原告訴之聲明中「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告」之部分未為判決,故應以判決補充之。
二、原判決中關於命「被告林漢川、林漢珍、顏林雪香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8萬6,854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部分,係屬原告之勝訴,爰准原告以120 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許。惟本院亦准被告林漢川、林漢珍、顏林雪香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358萬6,8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至於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應予駁回。
三、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