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原 告 尤秀珍
尤秀美上列原告尤秀珍、尤秀美與被告尤士誠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二人關於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2,704,538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