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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原 告 尤秀珍

尤秀美上列原告尤秀珍、尤秀美與被告尤士誠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二人關於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2,704,538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