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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家救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79號聲 請 人 江佩恂

江佳芫共同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蔡麗珠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江東隆、江宗展、江玫瑰間訴請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江佩恂、江佳芫對於江東隆、江宗展、江玫瑰訴請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因聲請人經濟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人爰依法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江佩恂、江佳芫訴請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家補字第271號家事卷宗核閱綦詳。又查聲請人江佩恂、江佳芫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以聲請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且有攜帶政府核發之期限內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而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各2件,及臺南市東區區公所函影本1件為證,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再由聲請人訴請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所提出起訴狀上記載之事實,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