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家救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211號聲 請 人 吳O美上列聲請人因與吳O貞間訴請返還應繼分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吳O貞訴請返還應繼分等事件,因聲請人無積蓄,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人爰依法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訴請返還應繼分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家補字第320號家事卷宗核閱綦詳。又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以聲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符合原民會委託案件,且非無救濟管道,而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各1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1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1件為證,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再由聲請人訴請返還應繼分等事件所提出起訴狀上記載之事實,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