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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黃懷萱律師相 對 人 王國欽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王國諒之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黃懷萱律師之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選任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中為王國諒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於受任期間閱卷2次、親自參與本案言詞辯論2次,撰寫書狀1份,現訴訟已審理終結,爰依法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之酬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特別代理人酬金,參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及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標準,及本件案情繁雜程度,爰核定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3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裁判日期: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