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邱美月關 係 人 許欽池
許經長許經鐘許經東許麗桂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完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家聲字第3號裁定選任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完之程序監理人,該案已完成訪視報告。為此,聲請依法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家聲字第3號選任為劉完之程序監理人後,確已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並提出報告供本院參考,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3號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106年度輔宣字第17號輔助宣告事件全卷核閱綦詳,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酌給程序監理人酬金,洵屬有據。本院按前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及程序監理人訪視費用表所列程序監理人進行電話商談費用共3,600元、個別及團體會談費用共4,800元、訪視(含車馬費)費用共8,000元、共同會談費用共8,000元、討論及撰寫報告書費用3,000元,認聲請人聲請之酬金核定為27,400元應為合理,關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又上開費用由關係人平均負擔之,即每人應負擔5,48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