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陳俊良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請求:
一、請求保險要保人更正部分: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請求扶養費部分:
(一)請求之期間及給付方法。
(二)聲請人與聲請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請求扶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㈠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㈡關係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及第99條第1項自明。再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原向本院聲請調解,所提之書狀僅記載「為請求給付扶養金及保險要保人更正事件」以及「為請求給付扶養金:照顧人薪水一天24小時2000元30天=60000元;健保費30天=1932元;生活費30天=17000元;雜支費尿布一天4片30天=120片=1200元;合計80132元。保險要保人更正事件:
新光保險金54000元;中國人壽保險金45000元;合計99000元。」等,後聲請人雖因調解不成立聲請由法官審理,然聲請人就請求保險要保人更正部分,未於書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就請求扶養費部分,亦未於書狀記載請求之期間及給付方法,本件關係人即聲請人與聲請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本院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請求。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