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43號抗 告 人 曾嘉瀅(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趙如溱(原名趙婉鈞)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柏勝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抗告人趙如溱就請求代墊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曾嘉瀅就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1,000元,合計應徵收2,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