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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訴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謝 O 鴻代 理 人 陳培芬律師相 對 人 余OO蘭代 理 人 洪茂松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必須向鈞院聲請核發起訴證明書,以俾利向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辦理被繼承人余月瓊遺產即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75建號之訴訟註記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家事事件審理中,經核聲請人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係屬確認之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遺囑是否有效之確認,並未涉及物權關係之登記及變動,顯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