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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威勳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威勳與被上訴人陳萬昆間請求命令由家分離事件,上訴人於本案宣判後民國10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答辯狀」,核係就本院107年1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表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日期: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