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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威勳被上訴 人即 原 告 陳萬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令由家分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2月2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至108年1月14日止仍未補繳上訴費用,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各1份可稽,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