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46號聲 請 人 李泓翔代 理 人 黃郁蘋律師相 對 人 胡壽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相對人胡壽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3年6月30日認領聲請人李泓翔(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女之行為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第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屬家事訴訟事件,且非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之丁類事件,應視為調解之聲請。及認領無效事件,屬不得處分之事項,但兩造於本院107年7月18日調解期日,對於「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107年5月11日血緣鑑定報告書(病歷號碼:00000000號)之檢驗結果真正性、聲請人非由第三人李慧怡(即聲請人之生母)自相對人受胎」等事實不爭執,並合意聲請本院裁定,有本院合意程序筆錄1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為裁定。
二、次按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為民法第1066條所明定。又認領係為使生父承認其所生之子女,使與子女間成立婚生子女關係,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之血統關係為前提,如無真實父子關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其認領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仍非不得主張其認領無效。即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例亦認:「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再按「父子身分關係之存在,係持續而非成過去。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復為認領人否認者,得就父子身分關係提起確認之訴。又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固為民法第1070條所明定。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事實上父子關係存在,即有血統連絡時,雖不許認領人以其認領係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為理由予以撤銷,惟如無真實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李慧怡與相對人於民國83年5月8日結婚,婚後聲請人之母李慧怡情商相對人認領聲請人為其子,相對人遂於83年6月30日認領聲請人,惟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有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血緣鑑定報告書可憑,依據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相對人認領聲請人之行為應屬無效,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四、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及成大醫
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血緣鑑定報告書1件為證,並經相對人自認屬實(見本院107年7月18日合意程序筆錄)。本院審酌上開鑑定報告係由臺南地區教學醫院所出具,鑑定流程嚴謹,鑑定人員具有相當之專業能力,及兩造均未質疑鑑定內容之可信度,應可採用,並堪予認定兩造間不存在真實的血緣關係,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非其生父乙節,要屬可採,相對人於83年6月30日認領聲請人為其子女則屬無效。參照前段說明,聲請人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主張相對人對其之認領無效。
㈡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及兩造合意聲請
本院裁定確認相對人於83年6月30日認領聲請人為其子女之行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