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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調裁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柏樺

陳姿融共同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黃信豪律師相 對 人 郭清藤代 理 人 邱煒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相對人郭清藤(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認領聲請人陳柏樺(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陳姿融(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女之行為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姊妹,第三人即聲請人之母陳智香與相對人於民國76年3 月11日結婚,80年4 月26日離婚,相對人則於76年3 月19日認領聲請人,惟聲請人之母陳智香並非受孕自相對人,陳智香與相對人結婚前即育有聲請人,陳智香為避免聲請人沒有父親,在與相對人討論後,就前往戶政事務所按照戶政人員的指示辦理手續,但兩造間並沒有真實血緣關係絡,有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血緣鑑定報告書可憑,依據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及72年度台上字第349 號判決,相對人認領聲請人之行為應屬無效,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除第3 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2 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

2 章第3 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 項、第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屬家事訴訟事件,且非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所定之丁類事件,應視為調解之聲請。又認領無效事件,屬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於本院107 年2 月21日調解期日,對於「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106 年11月30日血緣鑑定報告書(病歷號碼:00000000號)2 份之檢驗結果真正性、聲請人非由第三人陳智香自相對人受胎」等事實不爭執,並合意聲請本院裁定,有本院合意程序筆錄1 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為裁定。

三、次按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為民法第1066條所明定。又認領係為使生父承認其所生之子女,使與子女間成立婚生子女關係,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之血統關係為前提,如無真實父子關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其認領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仍非不得主張其認領無效。即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例亦認:「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再按「父子身分關係之存在,係持續而非成過去。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復為認領人否認者,得就父子身分關係提起確認之訴。又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固為民法第1070條所明定。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事實上父子關係存在,即有血統連絡時,雖不許認領人以其認領係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為理由予以撤銷,惟如無真實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雖於76年3 月19日認領聲請人,然兩造並無血緣關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血緣鑑定報告書、戶籍謄本各2 件及戶籍登記簿影本1件為證,且經相對人自認屬實(見本院107 年2 月21日合意程序筆錄)。而依聲請人所提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對兩造作成之血緣鑑定報告書記載之結論略以:「本系統所檢驗之DNA 點位可排除郭清藤(男,00年00月00日生,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陳柏樺(女,00年00月00日生,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 )為0.000000,親子關係概率(PP) 值為0.000000% 。」、「本系統所檢驗之DNA 點位可排除郭清藤(男,00年00月00日生,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陳姿融(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 )為0.000000,親子關係概率(PP)值為0.000000% 。」等語,有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血緣鑑定報告書2 件存卷可查,堪認兩造間不存在真實的血緣關係,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非其生父乙節,要屬可採,則相對人於76年3 月19日認領聲請人為其子女要屬無效。參照前段說明,聲請人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主張相對人對其之認領無效。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相對人於76年3 月19日認領聲請人為其子女之行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裁判日期:2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