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被 上訴人 蔡祥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小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鈞院柳營簡易庭107年度新小字第154號判決認事用法誠難甘服,爰依法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不利上訴人之部分應予廢棄。廢棄後,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33,801元予上訴人,並自民國105年12月1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第一項、第二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對小額訴訟聲明不服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對於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之不合法上訴,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經原審於107年5月21日判決後,上訴人固於107年5月28日收受前揭判決後之同年6月14日具狀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而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惟未具體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有民事上訴聲明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且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迄今已逾20日,仍未具狀表明其上訴理由。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本院自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甚明。上訴人之上訴既經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昆 南
法官 洪 碧 雀法官 王 獻 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