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69號聲 請 人即上訴人 施淑美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陳淑卿
張豐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第三至四行關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6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6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7年12月10日107年度小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麗娟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