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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7號聲 明 人 國立成功大學法定代理人 蘇慧貞訴訟代理人 陳君達

林宗翰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允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依原告允誠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允誠營造公司)之聲請,囑託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惟本件原告聲請鑑定標的係建築物外牆塗料,當屬建築材料無疑,自應由建築師公會鑑定,始具專業性,而原告作為成立逾25年之臺南地區在地專業營造公司,本於其專業顯然明知依據法令規定,不應由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承辦本件鑑定,詎仍聲請鈞院囑託該公會行鑑定,本於合理推論,應係原告允誠營造公司作為在臺南地區在地經營逾25年之土木工程事業,已與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建立密切而深厚關係之故,從而,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執行本件鑑定職務,足認有偏頗原告允誠營造公司之虞,爰依法聲明拒卻鑑定人云云。

二、按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拒卻鑑定人之事由,以得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為限,聲明人拒卻鑑定人,應以鑑定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458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明人以原告允誠營造公司為在地經營逾25年之營造公司,與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已建立密切而深厚關係,足認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有偏頗原告允誠營造公司之虞云云,並未提出具體證據以為釋明,已難僅憑聲明人之主觀感受,遽謂鑑定人有何偏頗不公之情。此外,聲明人既未提出其他事證釋明鑑定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則聲明人主觀臆測鑑定人有偏頗之虞,自不得據為聲明拒卻鑑定人之正當事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人所舉事由,尚無足認鑑定人之鑑定有偏頗之虞。聲明人拒卻鑑定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