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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金鴻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鴻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25,79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35,5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