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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榮世即裕昌工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利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萬3,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