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3號原 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秋梓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好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12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9,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