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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鎰發營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宜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返回溢領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19日107年度建字第73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返回溢領款項
裁判日期: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