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費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7,033元(起訴請求金額13,785,163元-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金額11,028,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