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5號抗 告 人 曾國展代 理 人 蔡文斌律師
林偉甫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抗字第75拍賣質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