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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饒孝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捐助章程第2條及16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之董事,上開財團法人於民國55年9月13日報經台灣省政府核准設立,及向本院聲請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書在案。嗣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4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計2條(詳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前後對照表、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第4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16條修正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而主管機關即內政部亦同意辦理,有該部107年6月7日台內民字第1070042298號函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基督教美意會之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16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附表: │├─────────────┬─────────────┤│ 原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第二條: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第二條: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灣省台南市○區○○路103-2 │南市○區○○路○○○○○號。 ││號。 │ │├─────────────┼─────────────┤│第十六條:本法人解散時,本│第十六條:本法人永久存立,││會之所有財產移轉與當地最接│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本法││近本法人捐助章程第三條之目│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的,及認同下列同一信仰之非│體。 ││營利事業機構。 │ ││(一)相信寫聖經的人士蒙受神│ ││ 的靈而寫的,所以聖經是│ ││ 無謬的,是有權威的。 │ ││(二)相信耶穌基督是神的獨生│ ││ 子,為童女馬利亞所生,│ ││ 具神人兩性,祂的話永不│ ││ 改變。 │ ││(三)相信耶穌基督擔當了世人│ ││ 的罪而死,使信祂的罪得│ ││ 赦免,除他以外別無拯救│ ││ 。 │ ││(四)相信基督耶穌的復活,乃│ ││ 是身體的復活。 │ ││(五)相信只有聖靈方能使人重│ ││ 生。 │ ││(六)相信基督耶穌必從天上再│ ││ 來建立祂的國度。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