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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林宏信代 理 人 林玉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林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林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廣文教基金會(下稱林廣基金會)之董事長,林廣基金會於民國84年9 月26日報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0冊第10頁、第306 號)。茲應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6 屆第5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共2 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林廣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6 屆第5 次107 年

9 月4 日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7 年9 月27日南市教社字第1071054669號函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林廣基金會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辦理,有上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林廣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林廣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裁判日期: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