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楊志清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楊志清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能力清償債務,於民國103年間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更生,經新竹地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已提出更生方案,經新竹地院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裁定認可,惟聲請人於106年4月間罹患直腸癌第三期,而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1年,此段期間進行治療無法工作,遂向新竹地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經新竹地院以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裁定延長,然聲請人經手術治療後仍復發,且已於107年7月8日離職,今已無工作能力。又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無能力清償所欠債務,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等語。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債務人有前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亦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三、聲請人前經新竹地院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因罹癌治療、無法工作,再向新竹地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經新竹地院以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裁定延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新竹地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卷查證屬實;又聲請人於延長履行期限屆滿後,未依更生方案履行而毀諾乙節,亦據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37頁),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之聲請,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審酌者厥為:聲請人有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困難?經查:
㈠依新竹地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
案為:聲請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即104年8月18日)之翌日起6年,每1個月給付1次、每期10日匯款、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元(見本院卷第33至43頁);嗣新竹地院再以106年度司消債聲第4號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為:自106年5月份起履行期限延長至107年7月,更生方案所定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
㈡惟聲請人自106年起即因罹患直腸惡性腫瘤接受化學放射治
療、手術及術後化學治療;並自106年7月8日起至107年7月7日申請留職停薪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同)診斷證明書為證,並經聲請人就職公司即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略以:聲請人於106年6月1日提出留職停薪申請,經核准自106年7月8日起至107年7月7日止,期間無得領取薪資或津貼等語(附於新竹地院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卷);再經本院調取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亦顯示聲請人業於107年3月31日退保(見本院卷第71頁)。由上可知,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長期間之106年7月起至107年7月止,此間並無任何勞務所得收入。
㈢復參聲請人最新之107年11月22日診斷證明書記載:「(診
斷)直腸惡性腫瘤手術後復發。(醫師囑言)病人罹上述疾患接受腹部會陰聯合切除手術及永久性人工肛門手術。因局部復發及慢性癌症疼痛,目前持續藥物及化學治療中。無工作能力,需人照顧」等語(見本院卷51頁),且聲請人亦提出其於107年7至11月間之就診醫療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61至65頁),足見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延長履行期限屆至後,仍有因病就醫治療之需求且無工作能力。
㈣又聲請人現時每月僅領取身障生活補助3,628元,業據其提
出臺南市北區公所身障生活補助核定通知函及存摺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53、131至134頁)。
㈤稽上各情,聲請人確有因病無法提供勞務賺取薪資之情形,
且每月僅領取身障生活補助3,628元,已不足以支應個人生活費用(臺南市政府所公告之臺南市108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2,388元可資參照),更遑論履行每月清償16,000元之更生方案,堪認聲請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5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31日17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